來源:中考網整理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18-12-14 15:25:07
辦學場所、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并取得相應的安全證明材料,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或機構的監督檢查。其中,1998年9月以前建設使用且建筑主體未發生改、擴建的,以及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30萬元以下的,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但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后的新建、擴建或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的,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應當辦理消防設計備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應當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手續。
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條(決策機構)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人、黨組織負責人、校長(行政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決策機構設負責人一人,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二條(監事會)培訓機構的監事會由黨的基層組織代表、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教職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職工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只設一至兩名監事,不設監事會。決策機構成員不得兼任或擔任監事。
第十三條(校長或行政負責人)培訓機構的校長(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具有5年以上教育從業管理經驗和良好業績,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且不得兼任其他培訓機構或學校的校長。
第十四條(法定代表人)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校長(行政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管理人員)培訓機構的專職管理人員應不少于3人,負責培訓機構日常管理工作。財務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配備符合任職條件的專職安保人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十六條(教師隊伍)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所配備教師與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模相適應,專兼職教師結構合理,數量充足,并與所聘教師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其中,專職教師不少于2人,且不得少于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任課教師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號要在培訓機構網站及辦學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或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其中,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政治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聘任外籍人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聘任學校應向外國專家管理部門申請開通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管理系統賬號,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
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含教研人員)。
第十七條(培訓項目)培訓機構開展的培訓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具有明確的培養目標、與其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計劃和符合規定的培訓教材,不得違背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入學前應與學生或其監護人簽訂書面培訓合同。
面向中小學生所開展的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政治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收費標準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區(市)中小學同期進度。學科類培訓班名稱應以學生所處年級和參訓學科命名。培訓班額不得高于《山東省普通中小學校辦學條件標準》規定的班額要求。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不得舉辦中小學生學科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不得對學前教育階段兒童實施小學化教育。
第十八條(教學點或分支機構)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培訓項目及培訓內容進行培訓,在經批準的辦學地址開展培訓活動。正式批準辦學一年以后,可申請設立教學點(分支機構)。教學點(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關辦學活動、教育教學及財務管理等業務,均由培訓機構統一實施并承擔責任。
設立的教學點(分支機構)應當具有以下條件:
(一)具有符合要求的辦學場所及相應的教育教學設施,且所設教學點校舍建筑面積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同一培訓時段、同一培訓教室內生均建筑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校舍的租期不低于2年。
(二)配備符合任職條件的專職負責人及相應的管理人員,其任職條件參照培訓機構校長(行政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的要求執行。
(三)配備能夠滿足教育教學需要的專兼職教師隊伍等。
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在法人所在地行政區內設立教學點,但不得跨區(市)設立教學點;在批準的區域以外辦學,應按照新設立培訓機構的標準到擬辦學所在地的區(市)審批機關審批。營利性培訓機構在法人所在地行政區內設立分支機構的,須經過原審批機關批準;跨區(市)設立分支機構的,需經分支機構所在地區(市)審批機關審批,并向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登記)培訓機構取得辦學許可之后,應當依法進行法人登記。
第二十條(附則)對已經審批的培訓機構,凡向教育.部門或授權的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舉辦者和辦學地址變更的,其辦學條件應達到本規定標準。
本規定自2018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6日。2014年6月15日頒布的《青島市教育.局民辦學校設置規定》中涉及的中等及以下層次非學歷教育學校的條款內容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本標準由青島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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