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考網整理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18-12-14 15:25:07
第六條(章程)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組織開展活動。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構的名稱、舉辦者、地址、法人屬性;
(二)舉辦者的權利義務,以及舉辦者變更的規則;
(三)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
(四)注冊資金(注冊資本)以及資產的來源、性質等;
(五)決策機構和監事會以及黨組織、行政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六)黨組織負責人進入決策機構和監事會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及罷免程序;
(八)內設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九)教職工、學生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機制;
(十)自行終止的事由,剩余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應當記載的內容。
營利性培訓機構的章程,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管理制度)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二)教育教學管理制度;(三)安全管理制度;(四)教職工管理制度;(五)學生管理制度;(六)檔案管理制度;(七)資產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學雜費存取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八)招生、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九)場地和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十)信息公開制度等。
第八條(黨組織設立)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
第九條(注冊資金或注冊資本)舉辦者申請籌設、設立培訓機構,應當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按時足額繳存注冊資金(注冊資本),保證日常工作的正常運行和教育教學活動的開展。注冊資金(注冊資本)數額應當與辦學形式、辦學規模相適應,應不低于40萬元,每增設1個教學點(分支機構)增資數額應不低于20萬元,存入培訓機構基本賬戶,作為流動資金使用。
第十條(辦學場所與設備設施)培訓機構應當有與辦學項目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學場所,應當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工業建筑、倉儲物流建筑,租賃或借用中小學校校舍、場地作為辦學場所。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層次、培訓類別、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面積不得少于總建筑面積的2/3,同一培訓時段、同一培訓教室內生均建筑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培訓機構,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米,還應當配備與寄宿學生規模相匹配的閱覽、生活與運動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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