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考網整理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18-06-24 14:53:36
文章與文學、文化、語言,都是語文的構成要素。我們把它們統一在“言語”的概念下:那么,我們在語文教學中,是不是把這四個要素都要作為語文教學的內容呢?一也是也不是。說“不是”,是因為教學內容是一個實體性的所指,在語文這個范疇內,文化的實體性所指不是別的,正是文章與文學。離開了文章和文學,(在語文這個范疇內)文化只是一個“概念”或“內涵”,作為一種概念性、內涵性的東西,它只能讓人領悟到,思索到,體驗到,卻無法使它在教學活動中與學生“接觸”,因而沒有可教性。語言是可教的,但可教的語言是物質形態的語言,是知識形態的語言,而“世界觀”形態的語言則是不可教的,列維·斯特勞斯所說的作為文化的條件的語言是不可教的,因為它是一種“背景性”的存在。說“是”,是因為文章和文學、文化、語言四個范疇是相互層疊蘊涵的,它們是全息性的四個范疇。“語言結構是‘許多系統的系統’,或者說各種相互有關的范疇的‘網絡’,其中沒有哪個部分是完全獨立的,或者完全從屬于另一部分的。就語言來說,在把一切都學會以前,沒有哪一部分可以完全學會的。”皮特·科德的這段論述,對語文這四個要素都是適用的。
于是我們獲得關于語文的一種結構描述:以文章和文學為語文的基本要件;以文化為內在的意蘊與價值取向;以語言為基礎;以言語觀為基本立場(一個理解語文的理論視域)。由此我們獲得了語文教學的幾條基本原則:從言語的角度來理解語文、把握語文;從語言的這個基本層面走向語文;著眼于文化的意蘊展開語文教學;著力于文章和文學這兩個方面來實施語文教學。其基本要義可以概括為:明確文章教育與文學教育兩個陣地;都要從文化來立意;都以語言為基礎;都作為言語來學。
注釋:
①張楚廷:課程與教學哲學[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59.
②參見王榮生:語文科課程論[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259-268.
③參見拙著:言語教學論[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254-265.
④列維·斯特勞斯:結構人類學[M],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95,72.
⑤[瑞士]索緒爾:普通語言學教程[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30.
⑥[英]皮特·科德:應用語言學導論[M],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1983,391
歡迎使用手機、平板等移動設備訪問中考網,2025中考一路陪伴同行!>>點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