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考網整理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18-06-24 14:53:36
那么,在語文中,語言、文章、文學與文化是一種什么關系呢?當我們面臨這樣的問題的時候,我們要考慮的問題有三個,第一,它們是一個層面的東西嗎,第二,作為“教什么”的問題的一個回答,它們具有可教性嗎,第三,也是更重要的,是什么東西把它們貫穿起來呢,統領它們的核心的東西是什么。
可以肯定地說,語言、文章、文學與文化這幾個概念不是并列的,內涵上也在不同的領域。文章和文學是成文作品,文章與文學的區別在這種成文作品所在的不同領域與不同表現形式。文化是文章和文學的內涵,任何一篇成文作品,不管是文章還是文學,都是某一時代、某一類人的精神生活和實踐生活的產物,都是某種“文化體系”的產物。直接地說,在文化學層面上,文章和文學都是人的精神生活和實踐生活的成文表現形式,都是文化的物化形態(之一)。
那么語言在一個什么位置上呢?要論述清楚這個問題可能需要相當的篇幅,因為它涉及到一個廣闊的學術背景。我們在這里直接引法國結構主義人類學家列維·斯特勞斯的論述來說明這個問題。列維·斯特勞斯曾對語言與文化的關系作過這樣的歸納:從發生學的角度來講,語言是文化的一個結果;從哲學的角度來講,語言是文化的一個部分;而從人類學的角度來講,語言則是文化的一種條件。“首先,這是從歷時性方面來看文化的條件,因為我們學習我們自己的文化大多是通過語言”;“另外,從理論性更強得多的觀點來看,語言之所以可以說是文化的條件,是因為語言所賴以建立的材料同文化所賴以建立的材料是屬于同一類型的:邏輯關系、對位、相關性,等等。由此觀點來看,語言好像是為那些相應于與文化的不同方面的更復雜的結構奠定了一種基礎”。斯特勞斯的意思是說,語言是比文化更基礎的東西。人類文化活動和文化成果,就是建立在語言的基礎之上的,是由語言提供基本成分和結構的。
事實上,如果我們把語言看作是一種工具,則很自然把它放置在第二個層面,而如果我們把語言看作是一種“世界觀”,則很自然把它放置在第三個層面上。
以上論述使我們獲得了一個語文要素的層次結構,第一層:文章與文學;第二層:文化;第三層:語言。那么,站在語文的立場上,我們怎么樣將它們統一起來呢?我尋找到的概念是:言語。
不管是文章和文學,還是文化,還是語言,它們都被包容在“言語”的概念中,或者說,它們都能被“言語”這個概念所解釋。文章和文學作為言語作品這是不證自明的,它們是言語作品的不同類型。從言語學的角度來看,文化正是對言語活動作為人的一種生活方式的哲學說明,換一句話來說,我們從哲學意義上來理解言語,言語就正是一種文化活動。至于語言與言語的關系,則早有前人的經典論述:“語言和言語活動不能混為一談;它只是言語活動的一個確定的部分,而且當然是一個主要的部分。它既是言語機能的社會產物,又是社會集團為了使個人有可能行使這機能所采用的一整套必不可少的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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